優化營商環境與公平競爭審查的內在邏輯及其制度完善*——兼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評價指標體系構建
作者:周晨 方翔 2021-10-26 19:24 新傳播 【字號:大 中 小】
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,也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內在要求。受計劃經濟體制轉軌的影響,預防和制止行政性壟斷、減少法規政策的不公平導向,成為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重點內容。具有事前預防和控制行政性壟斷功能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,與世界銀行的營商環境評估不僅有目標上的一致性,在具體的制度實踐和評價標準中也存在交互性與契合性,因而成為我國營商環境優化的重要實現路徑。我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以來已取得初步成效,但仍然面臨著一些現實困境:一是自我審查模式的成效不彰,存在流于形式、能力不足的問題;二是缺失制度約束與激勵機制,致使審查主體的積極性不高。借鑒國外的經驗做法,我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可以采用“自我初步審查——第三方深度評估”模式,理順自我審查與第三方評估的關系。同時,可探索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考核機制,這既是完善監督和制約機制的重要內容,也是提升審查積極性的有益舉措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評估的總指標可分為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”“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”“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措施”三個方面。在此基礎上,可細化形成9個一級指標、28個二級指標,進而形成一套體系完備、內容完整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評價機制。
[摘要]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,也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內在要求。受計劃經濟體制轉軌的影響,預防和制止行政性壟斷、減少法規政策的不公平導向,成為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重點內容。具有事前預防和控制行政性壟斷功能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,與世界銀行的營商環境評估不僅有目標上的一致性,在具體的制度實踐和評價標準中也存在交互性與契合性,因而成為我國營商環境優化的重要實現路徑。我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以來已取得初步成效,但仍然面臨著一些現實困境:一是自我審查模式的成效不彰,存在流于形式、能力不足的問題;二是缺失制度約束與激勵機制,致使審查主體的積極性不高。借鑒國外的經驗做法,我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可以采用“自我初步審查——第三方深度評估”模式,理順自我審查與第三方評估的關系。同時,可探索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考核機制,這既是完善監督和制約機制的重要內容,也是提升審查積極性的有益舉措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評估的總指標可分為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”“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”“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措施”三個方面。在此基礎上,可細化形成9個一級指標、28個二級指標,進而形成一套體系完備、內容完整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評價機制。
[關鍵詞]優化營商環境 公平競爭審查 公平競爭評價體系
[中圖分類號] D922.294 [文獻標識碼] A [文章編號]1671-3575(2021)01-0129-11
*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“反壟斷法制裁的現代化研究”(18AFX019)